发布时间:2024-11-16 12:03:35 来源: sp20241116
“赤脚律师”来了?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周群峰
发于2023.12.4总第1119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花3860元报考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没有法律基础也必过,考前划重点,不过关全额退费。证书终身有效,在省内可以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案子时,持证人需要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开函,500元/个。”近日,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发布的《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说明》在网上流传,其中这些表述引发热议。
与这份说明形成呼应的是,在辽宁省多家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写有“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或“律师经纪人”。这也被解读为该省部分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对此类人员的代理资格予以了认可。
没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未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却做着相关业务并收取费用的“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等,被法律界人士称为“赤脚律师”。
诉讼代理是一项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赤脚律师”有无资质代理?该如何对这个群体监管规范?近日,法律界对此有诸多探讨。
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法定代表人陈文成对《中国新闻周刊》坦言,“按照法律规定,我们的确不能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此前,有律师经纪人代理过这类案件,是因为我们在管理上有疏漏。”他表示,该协会的相关业务已经停止,目前省民政厅正在调查该事件,该协会正在配合整改。
对立法的误读?
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属于社会团体,位于沈阳市,成立于2007年1月,登记管理机关为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业务范围为指导全省经纪行业工作,组织开展经纪人业务培训,为经纪人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咨询服务等。目前状态为“正常”。
11月26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律师经纪人”为关键词搜索,发现共有10起民事案件,其中9起发生在辽宁,1起发生在云南。这10起中有3起的当事人为律师经纪人,其余7起(均发生在辽宁)中,当事人曾提出聘请律师经纪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6起获得法院认可。
律师经纪人并非新生事物。2019年12月14日,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为“律师经纪人”。这也是上述10起民事案件中最早的一起。
律师经纪人究竟为何可以代理民事案件?辽宁锦州一位律师经纪人张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代理民事案件,根据的是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一规定。
中国仲裁法学会会员、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晓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代理民事案件。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限制。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的事务应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不能向社会上进行营利性代理活动,“也就是说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只能代理与该协会相关的民事案件”。
另外,关于其营利性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来代理诉讼的情形是要从严解释的。从相关案例看,辽宁省经纪人协会不属于法条所指的社会团体,“因为这类公民代理是不允许收费的,一旦收费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早在1993年,司法部就发布了《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其中明确提到,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副主任吴志伟表示,公民代理有服务质量较差、易滋生司法寻租等问题,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删除了“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表述,将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实质上已经废除了普通的公民代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马登科向媒体表示。
但从现实情况看,“赤脚律师”确实在部分法院顺利代理了民事诉讼案件。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辽宁省辽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等都曾允许律师经纪人作为代理人。
《中国新闻周刊》以咨询的名义致电辽河中院立案庭,询问该院同意上述人员出庭参加诉讼的原因,现在是否还允许这类人员做代理人。该庭一位工作人员答复称:“原来是原来,现在有了新精神。做代理人的情况很复杂,要具体案件具体审查。能不能做代理人,我们要看到他们交的材料才能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北京曜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立法者的本意看,现行法律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应当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和团体推荐的人,需要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关系,不应是与当事人毫无关联、素不相识的人。
“但有的法院却理解为,只要是有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就可以。这其实是对立法本意的误读。”梁溯说。
“律师没听过的手段我都用过”
今年10月,重庆市经纪人协会法务经纪人专委会发表了一篇文章称“一位首期高级法务经纪人,从不懂法到积极普法,只用了3个月”。《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以报考的名义咨询重庆市经纪人协会法务经纪人专委会一位工作人员。其表示,报考的学历要求是“初中及以上就可以”。
执业律师可以速成吗?张志晓直言,这个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他表示,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各国普遍要求进行系统的法律学习,通常要求法学本科学历,经过考试取得资质后,才能从业。在有的国家,如果在本科阶段没有学习法学专业,但想成为一名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人等,需要通过本科阶段的通识学习后,才可以进一步学习法律。
还有更多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张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于2020年获得律师经纪人证,他认为很多律师经纪人的专业知识不比执业律师差,只是由于一些原因,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我有大把的成功案例,甚至有些律师没打过的官司,我都碰过,他们听都没听过的手段我都用过。”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张浩还以上诉人身份,出现在今年4月24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其中透露,2022年,他在代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中,收取了原告5000元“法律服务费”,却未履行出庭义务,遭委托方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张浩在代理该起案件期间,未依约为原告提供法律服务,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张浩不服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锦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胡守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律师执业有律师职业伦理和规范性要求。执业律师在从业过程中,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而律师经纪人从事法律咨询业务甚至出庭参加诉讼,却不受司法部门监管,很容易形成灰色地带。
甘肃省庆阳仲裁委员会曾发文称,“赤脚律师”跟正牌律师比起来,真的是“自由”太多了,因为没有律师执业证,所以不受司法局管理,不被律师协会约束。一些“赤脚律师”因为法律知识不够,无知者无畏,更加无所忌惮一些。
随着“律师经纪人代理民事案件”的新闻持续受到热议,北京通州、重庆、郑州等多地律师协会纷纷发表声明,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
重庆市律师协会在声明中明确指出,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不是律师事务所,现有法律不允许律师在此类市场主体中执业。若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却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属于假冒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若又以欺诈等方式骗取当事人财物的,可能涉嫌违法。
辽宁省鞍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近该协会收到了很多律师反馈律师经纪人的相关情况,他们已汇总后上报到了省律协,并通过市司法局上报给了省司法厅。“律师经纪人不属于律协管理,我们不对律师经纪人有没有资格出庭做评价。我们呼吁律师在法庭遇到此类事情,可就对方代理身份向法庭质疑。”
取缔还是监管?
11月26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先后以“律师经纪人”和“法务经纪人”为关键词在天眼查搜索,发现目前此类机构处于存续、在业状态的,全国分别已有78家和74家,所在地域涉及辽宁、云南、江苏、北京等省份。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是律师,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等无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他们的工作单位通常会以法律咨询公司等名义出现。
梁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赤脚律师”的存在有一定的现实因素,他们本可以为一些百姓提供基础性的法律服务,但其专业性不足和监管不到位仍是最大短板。
辽宁省经纪人协会的律师经纪人孙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自己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所以他接触到的案件都比较小,很多还是亲戚朋友来跟自己咨询的,这时一般不收费或只收一点儿。“我们这种律师经纪人能代理的案件,真的寥寥无几。就我们这个法律水平,(有点难度的案件)人家能聘请我们吗?”
孙涛称,现在执业律师的律师费普遍较高,有点影响力的律师的“出场费”(收费起点)要数万元,对辽宁不少三四线城市的人来说,请一个执业律师可能要花掉一年的工资。
胡守鑫称,这些“赤脚律师”可能懂一点法学常识,但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其业务素质得不到保障。
关于一些当事人出于省钱的目的,而去找“赤脚律师”的观点,胡守鑫表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援助制度:一些家庭困难者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援,一些特殊案件(劳动争议、老年人权益保护、家暴等)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这些路径都有,但宣传力度不足,很多人缺少了解。”
不过,对于这类法律咨询公司,刘加良认为,既不能“一禁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他表示,我国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都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发展不均衡,存在地区差异,如果强推这一制度,也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在此背景下,法律咨询公司如果能给当事人提供一定基础性的法律服务,如撰写起诉状、答辩状等,并适当收取费用,在情理上是可以接受的,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孙涛也认为,在国家越来越重视普法教育的大背景下,如果律师经纪人等有不规范的地方,需要的是多监管而不是扼杀,“我们做一些法律咨询工作,也能与执业律师形成良性竞争。一些小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没必要去大的律所。就像身体稍有不适,没必要去大医院挂专家号”。
但刘加良也认为,“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加强对这类公司的规范、引导、监督。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在监管时还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对接,注重协调配合。”
他强调,“赤脚律师”如果以不正当手段揽业务,或揽了业务后当掮客,介绍给执业律师并赚取提成,这些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缺乏合法性,会对整个法律服务市场造成消极影响。
张志晓表示,他对律师经纪人持开放态度,律师经纪人的存在对执业律师而言不存在“抢饭碗”的问题,因为执业律师之间也在相互“抢饭碗”。他不反对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但其能力要有保障,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否则没法对他们的专业性做出评价。对“赤脚律师”的专业性提出要求,并不是歧视他们,而是受行业性质决定的。
他建议,如果一个人能经过严格的法律学习通过了法考,可以去律所做执业律师,受到律协和司法局管理;也可以选择去法务咨询公司或经纪人公司做律师(法务)经纪人,受到工商部门和民政部门管理,“对法律人而言,这样也可以多一些选择,对管理部门而言,也会形成一定良性竞争”。
“一个理想的状态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咨询公司从业人员都能够为老百姓提供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刘加良说。
(文中张浩、孙涛为化名)
《中国新闻周刊》2023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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