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数字检察赋能基层法律监督路径

发布时间:2024-11-02 00:57:19 来源: sp20241102

数字检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关键变量,深刻改变和影响着检察监督理念和履职方式。如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找准数字检察赋能基层法律监督工作的发力点、着力点和落脚点,笔者认为,应逐步推动数据共享共通、完善数字检察配套制度机制、增强数字检察能动履职能力、建立健全数字检察保障体系。

逐步推动实现数据共享共通

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工作的关键是推动各类数据的共享交换,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

盘活检察系统内部数据。检察机关业务系统形成的数据是推动数字检察的富矿之一,要按照分级分类审批使用数据、增加数据分析模块等形式,自上而下搭建数据分析辅助平台,推动系统内部数据上下联通、共享运用,打造人人都是建模者、全员都是数字员的良好局面。同时,运用大数据分析软件强化对数据的审核监管,确保所依赖数据的真实、有效、准确。

推动执法司法数据的共享。深入推进政法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加强政法一体化体制机制建设,构建公检法司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在政法协同办案平台的基础上,打通公检法司业务系统,从案件受理到执行为止,推动公检法司各环节业务一网办理、各流程数据一网流转,实现执法办案数据共享的全面化、规范化、制度化。以“两法衔接”平台为重点,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契机,与各执法行政机关建立定期共享数据、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建设大数据智能辅助监督等工作平台,积极协调接入行政机关执法系统,逐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共通。

拓宽其他社会数据的来源渠道。因应社会治理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更加重视社会治理作用的发挥。只有掌握足够的数据才能运用人工智能或数据挖掘方式找出案件背后的治理价值,这需要检察机关拓宽数据来源渠道,一方面运用技术手段获取网上公开数据,另一方面与相关部门单位、行业组织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拓宽数据获取来源。

完善数字检察配套制度机制

推进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的重要途径。数字检察是运用大数据发现监督线索、开展监督,因此,大数据监督案件应当按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要求,力求将每一个数字检察线索按照案件办理,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手段,运用侦查的思维查实、查透监督线索,遵循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办案路径,最终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加成效果。

建立数据风险防控机制。数字检察的开展虽然是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其赋能具体监督工作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合法正当为前提,以保护数据为限度,进一步理清数据处理和分析加工中的权责配置,平衡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的价值。一方面,针对算法安全、数据安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安全防控体系,统一数据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适用标准,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和风险防控预警能力;另一方面,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通过模型备案、负面清单、伦理审查等方式,及时筛选清洗标识相关数据,避免造成负面影响,确保数字检察合目的、合程序、合伦理、合法治要求。

健全监督数据管理体系。围绕监督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处理等环节强化数据管理,建议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数据管理、数据保障等方面制定管理规范,尤其强化对数据的合规审查,通过规则指引和权责清单的方式严格规范数据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明确以履行监督职责为界,以检察权责边界为限,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框架内依法审慎使用、管理和保护各类数据。

增强数字检察能动履职能力

树立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理念。数字检察的目的是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最终实现社会治理。当前,监督办案模式正由个案向类案、由被动向主动、由办理向治理转变。新的变革对检察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树立穿透式监督、类案监督、一体履职等理念,以“数字+检察”的融合思维方式,不断提升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提出建模方向、综合研判数字的能力。

培育大数据思维和意识。要强化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的融合发展、一体建设,发挥业务主导、技术支撑的作用,通过专班化运营、团队化管理、常态化培训的方式,打造一支具备大数据思维的法律专业队伍。要借助外脑智库,探索与高校建立实践培训基地,采取双向培训、双向实践、合作共建的方式推动检察人员树立数据赋能监督的理念,增强运用大数据思维开展法律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数据分析研判能力。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运用辅助软件能力,综合运用辅助软件内置功能清洗筛选海量数据,从中发现符合监督规则的线索;另一方面,坚持自主研发与对外引进相结合,打造适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的分析模型,同时引进符合需求的大数据分析软件,搭建数字检察的智慧外脑。

建立健全数字检察保障体系

建立平台“超市”。海量的大数据和模型需要稳定的平台予以承载,建议充分发挥上下一体机制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建设涵盖数据池、模型池、建模池等于一体的检察大平台,搭建上下一体统一的服务器和数据库,避免各基层院盲目投资、重复建模、管理混乱、数据泄露。其中,对公开数据和保密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的保护和使用制度,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同时对数据分类采集处理清洗,确保数据池的各类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对有建模需求的检察官,通过提出需求、建立模型项目、调用数据、设置监督规则等操作流程,实现模型建立常态化、高效化、项目化。对已建成的模型在平台统一推广、规范管理、按需申请、免费使用,确保模型推广应用价值得到最大发挥。

健全保障措施。其一,强化组织保障。将数字检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根据建模需求跨部门成立不同模型工作专班,凝聚工作合力破解难点堵点问题,以清单化、项目化的方式推动落实。其二,配套物质保障。按照数字检察发展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配套保障物资经费,确保智能辅助工具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和软件开发使用顺利进行。其三,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优化考核评价要素,量化考核评价项目,将数字检察与业务考核、个人考核有机融合,通过合理、科学、系统的考核方法推动数字检察实现新突破。

加强人才保障。一方面,加大对相关人才的培养使用力度,通过交叉培养、联合培养、融合教育的方式,储备具有计算机、法学、统计学等教育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优化人才招录、引进机制,通过教学练战一体培训机制,以赛促学推动现有检察人员树立大数据思维,提升以数字检察推动法律监督的履职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对数字检察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的培育推广,及时发布数字检察办案指引,宣传数字检察建模经验,通过案例学习、经验推广,推动检察人员转变监督理念,提升监督能力。

(作者单位: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马昌、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