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08:16:01 来源: sp20241105
编者按: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围绕群众关切,服务发展大局,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等一批新规施行,切实以法治力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粮食安全保障法六月起正式施行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法治聚焦)
本报记者 郁静娴
保障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施行。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副司长陈朱勇表示,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库存充足,市场供应充裕。与此同时,我国粮食安全基础仍不稳固,进一步破解粮食供求结构性矛盾,应对资源环境约束、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等问题,提升粮食产能仍然是首要任务。
作为我国粮食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耕地保护、产运储加销及应急、节约减损等涉及粮食安全的各环节作了系统规定,为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全方位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良田粮用大原则,良田好土如何优先保粮食?粮食安全保障法明文规定,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同时还规定,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提升耕地质量。“粮食生产的根本在耕地。”陈朱勇表示,通过从法律层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为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依法强化耕地建设与保护提供了“长牙齿”的硬措施。
为让农民种粮、地方抓粮更有积极性,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各自的责任,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粮食主销区的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加工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等,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同时,还规定“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
“长期以来,粮食主产区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建设和粮食补贴,部分产粮大县面临财政负担沉重、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生态环境压力加大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芦千文说,立足我国粮食产销格局演化趋势,粮食安全保障法作出相应制度安排,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一些主产区“粮财倒挂”的发展困境,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保障粮食安全,要在增产和减损两端同时发力。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报告2023》显示,到2035年,若我国粮食收获、储藏、加工和消费环节损失率分别减少1至3个百分点,可降低三大主粮损失约1100亿斤。芦千文表示,相关规定瞄准粮食产销和供应全链条,为减少粮食从田间到餐桌的“跑冒滴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体现了减损和节约从理念提倡向行动举措的实质转变。这是粮食乃至食物全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
激发全社会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法治聚焦)
本报记者 刘志强
6月1日起,《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
《条例》明确规定,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主体、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补偿资金规模逐年增长。“《条例》的出台,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提出了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的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介绍。
稳定中央财政投入方面,《条例》明确国家加大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扩大补偿实施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这将有力保障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持续投入,稳固生态保护政策体系的基本盘。
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方面,《条例》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这为不同地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形成各级政府共同投入、流域上下游共抓保护的格局。
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方面,《条例》提出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多种方式,其中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也包括发展生态产业,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还包括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等。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在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出台《条例》,建立完善的生态系统保护长效投入制度体系,有利于让生态保护主体吃下定心丸,全力保护绿水青山。《条例》以补偿为纽带、以激励为手段,坚持生态富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搭建起生态受益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也能激发全社会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说。
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5万元以下免公证
回应群众关切 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法治聚焦)
本报记者 屈信明
6月1日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施行。不少群众关心,《通知》对办理存款继承有何影响?
专家介绍,长期以来,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向银行申请提取已故亲属存款,要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这对保障存款安全、保护继承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过,也有部分群众,尤其是边远地区和经济困难群体反映,在所需提取的存款较少的情况下,如果仍要办理公证,时间和经济成本比较高。
2021年,原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有关通知,取消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已故存款人1万元以内存款的公证要求,并允许银行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上调限额。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说,相关政策当年即惠及近69万笔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取得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通知》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同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信用环境以及各金融机构风控水平等存在差异,出于更好保护存款安全等考量,农村中小银行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落实该要求。
此外,《通知》还扩大了简化提取范围,将黄金积存产品以及国债、理财产品纳入简化提取范围,相关额度计入5万元账户限额;简化丧葬费、抚恤金的提取,丧葬费、抚恤金不计入5万元账户限额,可以全额简化提取。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现实中存在继承人在特定情形下查询已故存款人生前交易明细的合理需求。经征求多方意见,《通知》明确,银行可以应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关注相关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存款安全和继承人合法权益。
《 人民日报 》( 2024年06月04日 第 11 版)
(责编:杨光宇、胡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