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在四地试点扩大电信领域对外开放

发布时间:2024-11-14 10:00:14 来源: sp20241114

  本报讯(记者王群)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及《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部署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激发市场竞争和主体活力。《通告》提出,将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

  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将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工作不断深化,产业发展持续推进,制度体系加快完善,监管经验不断丰富,保障能力逐步提升。

  记者了解到,对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电信条例等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相关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试点批复相关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下一步,工信部将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开展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政策研究,不断优化电信领域市场营商环境。同时,将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辛勇飞表示,近20年来,我国持续扩大信息通信业对外开放,不断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行业的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不断完善配套监管体系。《通告》与《试点方案》,是我国立足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筑数字时代国际竞争新优势等战略需要出发,对扩大电信市场开放的进一步探索,将为电信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