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4 15:44:09 来源: sp20241114
人民网北京12月11日电 (薄晨棣、高清扬)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今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介绍有关工作情况。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当前,涉及彩礼返还纠纷较多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闪离”,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这两种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存续时间较短的婚姻会导致基于婚姻的很多财产安排出现失衡现象,彩礼问题就是这种困境的体现。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甚至导致给付高额彩礼的一方因此返贫,对未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在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司法重点调整的是高额彩礼导致的利益失衡现象。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家庭之间经济情况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因此,难以对高额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在个案中参考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收入等事实具体认定。”陈宜芳说。
陈宜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虽然将彩礼返还区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和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但关注点仍在于是否共同生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事实。该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应当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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