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反转!七年攻防,“红牛之争” 能走向大结局吗?

发布时间:2024-11-14 12:26:23 来源: sp20241114

资料图 中新社 记者 武俊杰 摄

  文/陈昊星

  旷日持久的“红牛之争”又迎来了新反转,与以往不同的是,中国红牛此次处于有利一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判决,撤销2023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泰国天丝集团”)、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一审裁定,并指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审理。

  此次北京高院撤销一审裁定,“红牛之争”会走向大结局,还是又将掀起新一轮长期拉锯?

  “红牛之争”七年攻防拉扯

  要想弄明白“红牛之争”的来龙去脉,就要从红牛的起源说起。

  1956年,泰籍华人许书标创立了泰国天丝集团。1975年,许书标成功研发了“Kratingdaeng”饮料,由于产品LOGO是两头红色的牛对撞,故被泰国消费者称之为“红牛”。

  红牛一经上市就受到泰国消费者广泛喜爱,并以其独特的配方、市场策略和全球推广,一跃成为全球最知名和畅销的能量饮料之一。

  随着红牛在国际上取得成功,许书标决定将红牛引入中国以回报家乡。1993年,许书标在其祖籍所在地海南成立了海南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但由于产品配方不符合国内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投资以失败告终。

  此时,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接手了红牛在国内的业务。1995年11月,中国红牛正式诞生,严彬与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国天丝签订协议书(又称“50年协议”)。至此,严彬得到了红牛系列饮料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权限,也拥有了红牛商标在中国的经营权。

中国红牛官网截图 中国红牛官网截图

  这次看似成功的合作,随后却开始朝着不寻常的方向发展。

  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的协议书原件在签订后竟神秘丢失。中国红牛表示,在协议书中其拥有50年的营业期限。而泰国天丝集团表示,深圳工商部门批准中国红牛的营业期限只有20年。

  因为缺少原始协议文件,争端变得复杂。2016年10月6日,泰国天丝以中国红牛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争议核心是授权期限:泰国天丝认为20年的授权期已到期,而中国红牛坚持认为授权期还有30年。

  在庭审中,泰国天丝拿出了不少有关20年授权期的证据,包括可查证的证件、备案合同等。中国红牛手里则几乎没有能打的牌,只有协议书电子版。但由于所谓“50年协议书”没有原件,相关复印件上也没有公章,因此被法院认为“真实性存疑”。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天丝集团胜诉,中国红牛败诉。

  人们本以为“红牛之争”就此尘埃落定,但中国红牛仍不“死心”,于2021年将泰国天丝等诉至北京四中院,请求确认上述“50年协议”第七条有效。

  曲折的剧情随后再起波澜。2022年2月23日,中国红牛在官网、微信等多个平台发表声明称,已经取得“50年协议”原件,并已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这份协议书原件,作为相关案件再审的重要依据。

网传50年协议书 网传50年协议书

  今年6月,北京四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中国红牛的起诉。一审认为,“50年协议”不是复合型合同,不具有分拆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基本的诉讼法依据。此外,组建中国红牛是“50年协议”的内容之一,中国红牛应为合同客体而非合同主体,其本身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负有履行义务,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

  中国红牛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此次,中国红牛终于迎来了“曙光”。北京高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进行了重新评价。

  二审法院裁定书表示:

  首先,中国红牛系“50年协议”的签约主体之一。根据在案证据“50年协议”所显示的内容,中国红牛是签约丙方;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中国红牛作为协议的签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亦享有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作为合同主体,中国红牛有权依合同提起诉讼。

  其次,中国红牛有权针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单独提起诉讼。合同系由各个独立的条款所组成,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基于合同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中国红牛依据“50年协议”的不同条款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北京高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红牛之争”:大结局还是新一轮“拉锯战”?

  多位法律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协议书原件找回,“红牛之争”即将开启新篇章,此次撤销一审裁定也预示着新一轮拉锯战将重新打响。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孟旭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首先,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可见,该协议的主体涉及甲、乙、丙、丁共四方,中国红牛作为签约的丙方,无疑是合同主体,有权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同时,协议书中涉及多个不同条款,基于合同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原则,中国红牛依据协议书不同条款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此次裁定会否为“红牛之争”带来真正的新反转,还需要等待北京四中院对该案审理结果而定。

  随着当前各类企业间合作更加紧密,孟旭建议,合作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及使用范围,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费等内容,对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也需要进行特别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而无法维护自身权利或丧失竞争优势,产生纠纷。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此次北京高院撤销一审裁定,仅认为中国红牛有权起诉天丝集团,是针对案件本身的程序问题进行裁定,并非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定。下一步,北京四中院会再次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赵占领进一步指出,从短期看,案件并不会出现所谓“大结局”,而是诉讼双方新一轮博弈的开端。协议书原件找回只会影响此次中国红牛发起的诉讼,此前天丝集团为诉讼主体的“红牛系列商标”权的权属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已定,并不会对此前终审判决造成影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从媒体报道来看,未来纠纷将进入长期拉锯阶段,不太可能在短期内终结。

  “北京高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四中院审理,比较重要的原因是基于新证据的出现。”张明认为,随着协议原件找回,整个案件走向可能会发生巨大变化。至于协议书原件作为新证据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能发挥多大作用,还需要在未来的审理中进一步审查判断。

【编辑: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