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间谍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

发布时间:2024-11-14 19:30:02 来源: sp20241114

  间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种典型犯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是间谍罪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也是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制止和惩治间谍犯罪行为较多的情形。近期,国家安全机关侦办了一起“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间谍案件。

  案情回顾

  某机关工作人员刘某某通过网络结识“某调查机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以调查咨询公司征文的名义指挥刘某某搜集、撰写、提供涉我资料,并给予经费资助。随着交往的逐渐深入,该“工作人员”向刘某某表明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搜集红头涉密文件。刘某某虽内心惶恐,但为了继续获取经济利益,非但没有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反而还接受了间谍培训,并继续按照该“工作人员”指令搜集涉密文件并开展相关活动。

  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该“调查机构工作人员”确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刘某某虽未向该人员提供涉密文件,但在境外间谍明确告知其身份背景的情况下,仍接受间谍组织人员任务,并受其指挥实施间谍行为、搜集单位红头涉密文件、收取经费数万元,最终被国家安全机关以涉嫌“间谍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释法析理

  关于间谍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明确的“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行为人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代理人,仍接受其命令、派遣、指使、委托、资助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构成间谍罪。其“任务内容”,不限于收集、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也包括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介绍、报备、策反相关人员,以及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指令,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或者作为内应力量长期潜伏等。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通过策反、派遣间谍人员,以窃取、收买国家秘密和情报等方式,对我国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相关行为人一旦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即对我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胁和危害。因此,间谍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明知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背景,仍接受其布置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任务,无论是否接受对方财、物,是否已造成现实危害后果,均不影响间谍罪的认定。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工作生活中如遇境外组织、人员以恋爱交友、求职招聘、网络代写、调查咨询等名义,要求提供我内部情况或涉密文件、拍摄军事目标等可疑情况,请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反映,或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一旦被境外间谍组织或间谍组织代理人利用实施了间谍行为,应当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