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

发布时间:2024-11-05 21:34:56 来源: sp20241105

  内容提要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重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确保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要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关键是把握好科学立法这个重要环节,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法治是国家治理最科学最有效的方式。新时代以来,我们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成效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深刻认识和把握这一重大原则,不断增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为历史所证明、为实践所检验、为改革所要求

  纵观人类文明史,不难发现法治与发展、法治与改革、法治与现代化具有密切关系。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法治在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推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是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共同经验。

  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充分说明法治对于改革发展稳定、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领导制定五四宪法时,毛泽东同志曾把宪法比喻为“轨道”,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对于如何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了不懈探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先后五次修改现行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法律依据;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立足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探索,总结人类历史上各种文明治乱兴衰的经验教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等重要论断,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我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有效引导、推动、规范、保障全面深化改革,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历史和现实启示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新征程上,只有继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沿着法治轨道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才能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聚焦建设美丽中国、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都需要法治提供规则指引和制度保障。我们要深刻认识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原则的战略意义,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以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

  重在更好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越深入、中国式现代化越向前推进,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就会越大,需要防范化解的风险就会越复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越重要、越迫切。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坚持法治和改革同向发力、同步推进、相互促进,重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始终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支撑。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改革的方向是一个根本性问题。确保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保障作用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我们当然要高举改革旗帜,但我们的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该改的、能改的我们坚决改,不该改的、不能改的坚决不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里的“法治”不是别的什么“法治”,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就要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不走偏、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朝着正确方向不断拓展和深化。

  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提供保障。轨道不仅支撑脚下,而且延伸远方。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是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保障作用的鲜明体现。这就要求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贯彻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各方面全过程,体现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实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不断增强改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的需求,不是一时一地的、个别的,而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局性的。围绕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诸如“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等300多项改革举措,大多包括建立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内容,都需要通过制定规则、厉行法治来落实。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就要系统性回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需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切实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最终落点是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一般而言,改革是“破”、法治是“立”,如何才能做到二者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实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在改革与法治相统一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关键是把握好科学立法这个重要环节,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着力点,做到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这就要求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把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列为立法重点和优先项目,对涉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在立法时充分体现改革的方向、原则和要求,对与改革方案相抵触、已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让某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或其个别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对于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重大改革举措,可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能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

  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每一次成功的改革都是一次成功的制度创新,改革成果来之不易,改革经验值得总结。要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发力点,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凝聚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始终成为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立法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当前,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要更加注重立良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从立法供给侧入手,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运用法治威力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使之成为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把法治信仰、法治权威、法治效用贯穿和体现到改革的全部实践中。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09日 09 版)

(责编:白宇、卫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