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14:01:41 来源: sp20241116
入冬以来,冰雪游玩项目受到群众喜爱。冰雪项目有哪些安全风险?如发生意外,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必须担责?
【案例一】
老李在冰场游玩时被正在滑冰车的赵某撞倒,后被诊断为四根肋骨骨折。
老李将赵某、冰场及冰场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06000元。对此,赵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老李和冰场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对赵某行为无法预判、无法及时防护,故应认定赵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冰场已经设置了安全须知、注意事项等指示标牌,还在冰场内循环广播风险提示,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老李各项损失87000余元。
【案例二】
王先生带儿子小虎到冰雪场地游玩。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两人站在雪地坦克车的上车地点。此时,李某驾驶雪地坦克车将小虎撞倒,致小虎腿部骨折。
王先生以小虎的名义将李某和雪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李某认为,事故应是三方共同原因导致,雪场设置不规范、管理不善、没有摄像头,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且王先生存在监护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虎和父亲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不应自行承担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雪地坦克车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雪场未对雪地坦克车驾驶人员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和管理责任,雪道附近亦未见安全提示牌等,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小虎各项损失89000余元,雪场一方在上述89000余元损失的30%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人民说法】
针对上述两起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高级法官胡珊珊在接受“人民说法”栏目采访时表示,两起事故中,法院均认为侵权人对于事故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两案均未适用自甘风险免责事由。
同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审庭四级高级法官程靖翔认为,判定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考量其是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进行告知及安全警示、是否对相应风险进行提示说明、是否配备引导人员、巡逻人员,以及是否在合理限度内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人员遭受损害的情形发生。如果尽到相应责任,则可以免责;若未尽到相应责任,则要根据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官提示,在参加冰雪游玩项目时要注意防范风险。游客应充分认识冰雪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科学评估自身经验和水平,在享受冰雪活动乐趣的同时,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冰雪游乐项目管理者应加强管理、服务,完善安全设施、做好安全提示、配备工作人员,保障游客安全游玩。
此外,游客可根据个人需要购买保险产品以分担可能发生的风险。但在投保前,应注意阅读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赔付条件、赔付比例、免赔额等内容予以重点关注,对其中不理解的内容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
(责编:温璐、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