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2 00:22:42 来源: sp20241102
近日,电影《二手杰作》正在热映,影片讲述了一个关于“儿子‘死’了,爸爸‘红’了”的荒诞故事。作为父亲的马寅波心怀文学梦,但投稿多年从未成功,虽然是一名高中语文老师,在儿子的教育上却是失败的。儿子马墨不思进取,每天上学只知道偷拍女同学。然而,两人的生活因为一次意外发生了巨变。
突如其来的名利面前,马寅波还能否保持清醒?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瑶带大家一起揭开荒诞喜剧的外衣,看懂其中的法律点。
场景一:马墨暗恋班里的女同学许思思,不仅上课偷拍,还会在女生浴室附近蹲守洗完澡的许思思。一次,马墨跟着许思思回了女生宿舍,为了拍照爬上许思思的宿舍外墙,随后不慎跌落躺进了医院。如此偷拍,是否违法?
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剧中,马墨偷拍许思思的行为已经构成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明显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同时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果马墨对偷拍的照片进行制作、使用、公开、发表、复制、发行等行为的,则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另外,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亦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因此,如果偷拍人进一步将偷拍照片发送给被偷拍人,则存在构成性骚扰的可能。
场景二:马墨坠楼后一直昏迷不醒,为了儿子的名声,马寅波替儿子写了一封遗书,假装马墨是自杀跳楼,没想到一夜成名,马墨成了众人眼中忧郁、压抑的天才少年作家。马寅波也假借儿子的名义实现了自己的文学梦。现实中,以儿子名义出书,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剧中,马寅波假借马墨名义出书、炒作、颁奖等行为,系未经其儿子许可情况下使用其姓名,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违法行为。
同时,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马寅波在事实上为出版作品的著作权人即作者,其有权在出版物上署上自己姓名,而不应盗用儿子姓名发表作品。
场景三:随着马墨的好转和苏醒,马寅波的计划被打乱了。无法继续用儿子名字出书的马寅波便自掏腰包出版了一本自己的书,但无人问津。为了面子,马寅波号召出版社众人到各大书店买光自己的书,以此冲顶畅销榜。事后,马寅波自购书的行为被人举报,执法大队以涉嫌扰乱市场秩序将马寅波带走调查。花钱雇人买自己的书的行为有何法律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剧中,马寅波号召出版社众人到各大书店买光自己的书以此冲顶畅销榜的行为,已经构成利用虚假销售造成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马寅波前述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马寅波更进一步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行让出版社众人购买其出版物的,则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邹星宇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