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事故频发,“安全”这根弦不能松

发布时间:2024-11-15 18:57:30 来源: sp20241115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随着天气逐渐升温,大家的亲水热情与日俱增,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溺水事故或将增加。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不仅牵动着一个家庭,更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就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相关各方该如何尽职尽责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法治日报》记者对重庆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几起未成年人溺亡案件进行了梳理。

  水库、池塘、河道等野外水域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是未成年人溺亡的高发地。青少年正处于身体与心智的成长期,拥有一定的自我意识,但对行为与环境是否安全缺乏有效的判断。2023年6月,重庆市开州区丽丽、丹丹、雯雯3人在中考前夕相约来到某社区河沟一深潭玩水。当天傍晚,丽丽自行在深潭右侧准备跳跃到深潭内侧石头时落水,并在深潭内游泳潜水嬉戏,丹丹、雯雯见丽丽会游泳并未在意。不料,丽丽再次潜水几分钟后仍未浮出水面,两人呼救并报警。路过的周某下水施救未成功,而后丽丽被水流带动到水面,经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3名未成年人相约玩水,其中一人意外溺亡,另外两人需要担责吗?“在野外水塘玩水存在危害生命安全的风险,各方相互之间具有保护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当同伴出现溺水等危险情况时,其余相约人应当及时救助,保护同伴的生命健康安全,若共同玩水的同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时,应根据相约人之间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大小。经开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丹丹、雯雯及其父母出于愧疚和人道主义的考虑,分别自愿向丽丽的父亲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未成年人相约戏水本就属于危险行为,而孩童间无心的嬉戏打闹,更是增加了悲剧发生的可能。在另外一起案件中,潼南区某初级中学学生明明与轩轩、凯凯3人相约到水库边玩耍,后明明提议在水库里游泳,并表示自己不会游泳。因为当日水温较冷,3人均不愿意先下水,轩轩乘明明不备将其推下水。明明落水后一直在水里挣扎,随后沉了下去。轩轩和凯凯观望一会后,才意识到明明可能溺水,轩轩下水摸索一阵,并未发现明明。事发后,轩轩和凯凯因害怕担责而将事情隐瞒。几日后,凯凯才到公安机关报案。明明的父母悲痛欲绝,将轩轩、凯凯、某初级中学和水库承包人田某告上了法庭。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本案中,轩轩将明明从背后推入水中,导致明明落水溺亡,轩轩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凯凯本该意识到危险却在明明落水后亦未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存在一定过错。事发水库仅有一处警示标语,且明明3人在水库边玩耍期间无工作人员出面制止,田某作为水库的承包人,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原告认为某初级中学不让明明到校上课,最终导致明明出去游玩发生意外,应该负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轩轩、凯凯、田某分别向原告明明父母赔偿各项损失。

  除了未成年人安全意识淡薄,监护人的监管缺位是事故频发的另一重要原因。父母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防溺水安全教育时刻不能懈怠。2019年10月,歆歆在其祖父带领下来到张某旭家聚餐玩耍。吃完午饭,歆歆与辉辉(均未成年)独自玩耍,不久被他人发现两人俯面漂浮在张某旭家正前方10米处的池塘内,事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歆歆的父亲侯某兵诉至法院,认为池塘虽设有警示标语,但四周塘壁陡峭光滑,无攀援地带,池塘建设责任主体镇政府和运行管理责任单位村组对事发地池塘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事发地池塘四周无防护措施,人畜可轻易入塘取水饮水,一经落水导致溺亡的风险极大,池塘管理主体确有失职之责。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蓄水池塘系危险区域,即使未成年人认识能力有限,作为监护人不能疏于或放任被监护人在该区域持续逗留或玩耍。鉴于此,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镇政府、村组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如何不让悲剧重演,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不仅需要未成年人家长切实挑起监护人的责任,还需要学校以及社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相关水域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管理与维护义务,筑牢防溺水的安全屏障。(法治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