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16:44:00 来源: sp20241109
中新网 合肥10月12日电(韩冬)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马鞍山市政协原党组成员李强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0月12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政协原党组成员李强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韩冬 摄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强利用担任马鞍山市运输管理处主任;马鞍山市政府驻杭州办事处主任;马鞍山市委台办主任;马鞍山市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马鞍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鞍山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客运资质审批、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2.0403万元;李强在马鞍山市经开区招商引进项目中,滥用职权、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559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强当庭表示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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