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出台“新政”:非哈市户籍购新房可享购房款2%~3%补贴

发布时间:2024-11-09 12:17:32 来源: sp20241109

   中新网 哈尔滨3月29日电(记者 刘锡菊)29日,记者从哈尔滨市住建局获悉,哈尔滨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并已制定《实施细则》,旨在惠民利企的同时,吸引全国各地人才来哈尔滨“安居筑巢”,推动哈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措施》,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在各类人才补贴购房方面,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购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纳入社保系统管理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役军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该项补贴不与其他购房政策叠加。

  《措施》明确,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新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该项政策可与人才购房补贴及非哈市户籍购房补贴,叠加享受购房补贴。同时,对已在哈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上一年度总纳税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在9区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不含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转让。

  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类房屋,执行居民用户供热、供水、供电收费标准。根据公寓类房屋所在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情况,实施“一区一策”统筹安置产权人家庭适龄子女入学。

  此外,哈市进一步提升存量房交易便捷度、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哈尔滨市房屋交易服务平台,推进存量房交易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打造存量房网签备案、抵押、资金监管、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线上化和一站式申办模式。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制,扩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银行网点覆盖面。进一步推动存量房交易“带押过户”业务发展,引导商业银行由“同行办”向“跨行办”延伸;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试点。

  根据《措施》,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哈购房,且与在哈缴存公积金职工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措施》明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创新居住户型设计,对尚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住宅项目和新建住宅项目,可配置更舒适的开敞阳台,合理设置设备平台,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同时,推出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先行进场施工、科学调整商业商务配比等助企政策。在降低企业开发成本方面,《措施》明确,鼓励企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在2022年7月1日(含)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使用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结建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核收地下空间土地出让价款时,地下负一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0%核定,地下负二层出让金按5%核定,地下负三层及以下不予核收。(完) 【编辑: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