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21:16:16 来源: sp20241105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对一起犬只致未成年人受伤案件作出判决。此事件引发公众对犬只危害的反思。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法官也提出了一些需要我们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恶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说明养狗已不再是个人行为,因养狗而衍生的环境污染、影响市容、伤人扰民、疾病威胁等问题日益凸显,使“狗患”成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但是,“狗患”产生的原因,又不能归结于狗本身。换言之,“恶狗伤人”之责,应由养狗的人来承担。
事实上,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以七个条文的内容,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不能简单认为宠物伤人就是赔钱了事,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果宠物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等极其严重的后果,且宠物主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
可见,治理“恶狗伤人”,关键是套牢“法治绳索”。现实生活中,一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恶狗伤人”事件不时发生,给社会生活带来困扰。因此,文明养犬,应从我做起,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保险索”。事实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饲养动物,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破坏左邻右舍的生活安宁。
特别是,有关部门要树立防控意识,落实管理举措,充分认识到“恶狗伤人”的危害性,履行自身职能,综合治理“狗患”;应对养宠情况进行登记,掌握实情,及时向养犬户宣传有关管理法规,传授科学养犬、护犬、管犬知识,并签订养犬协议和责任书;应出台一系列管理、处罚制度,规范养犬行为,对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的犬主人,实施教育、处罚和依法追责。
(责编:马昌、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