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0:54:48 来源: sp20241110
人民网北京11月20日电 (黄盛)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违法违规和规避监管行为,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修改完善后的《二次意见稿》共八章、50条,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
其中,《二次意见稿》明确要加强跨市场监管针对个别市场主体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监管的问题,例如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举牌要求,规避减持、限售规则,以及通过衍生品交易进行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欺诈投资者的行为等,证监会作了完善。
具体包括如下方面:一是完善期货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二次意见稿》规定,在实施期货市场的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时,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将同一或相似标的的期货持仓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以防范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场内监管规则的行为。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二次意见稿》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收购等活动中,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将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三是完善短线交易监管。《二次意见稿》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四是完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监管。《二次意见稿》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
五是完善减持、限售规则。《二次意见稿》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
六是完善对上市公司特定主体的监管。为防范上市公司特定主体利用信息优势非法获利,《二次意见稿》规定,“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减持限制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此外,《二次意见稿》还规定,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实施本办法第三章禁止的衍生品交易行为,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
另据了解,《二次意见稿》还将对经营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二次意见稿》规定: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调整合约品种范围、合约结构或者交易方式,应当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发新品种或者新结构衍生品合约,应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规定向其报告。其中,新品种指新的合约标的物种类,例如某股指、某商品;新结构是指新的合约形式,例如收益互换、期权。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国内场内衍生品市场目前有相对严谨的监管法规,而场外衍生品差异较大,具有标准化程度低、透明度差、内嵌杠杆、结构复杂等特征,《二次意见稿》明确了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发新品种或者新结构衍生品合约,应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规定向其报告,有利于防止衍生品过于复杂造成损害交易者利益、或者通过层层嵌套来规避监管的情况出现。
(责编:郝帅、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