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亿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如何使用

发布时间:2024-11-01 22:58:33 来源: sp20241101

  “当环境受损,案件判决中会有一些赔偿、修复的相关资金,近年来,我国各个部门先后出台了一些文件,制定了一些规定,很好地规范了这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但是有反映,这些资金在使用中不很理想,有地方规定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地方对于如何分类使用把握不准,不会使用这些资金,所以就不敢用。有关部门下一步打算如何优化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促使资金发挥更大功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举行联组会议,就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三个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在自由提问环节,全国人大代表、鲁东大学教授邹宁提问。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围绕同一主题对“一府两院”3个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环境资源犯罪?”“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把握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如何加大执法司法力度,促进关键区域和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在当天3个多小时的专题询问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紧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小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等“一府两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是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就邹宁的提问回应道,新时代环境司法五大理念强调要注重恢复性司法,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采取有力措施,比如制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生态环境原地修复为原则,异地修复为补充等资金使用规则;创新执行方式,指导各地法院用好补植复绿、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特色举措;处理新类型案件,将企业的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权益,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的有益探索等。

  杨临萍表示,相关资金管理使用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存在财政、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社会组织管理和混合管理等多种模式;资金统筹管理使用缺乏统一规范,存在“易进难出”,支出方向难以对应到案件的修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评估、监管、验收缺少标准,生态修复成效难以充分保证。

  “相关部门非常重视解决上述问题,财政部等单位印发资金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等单位印发管理规定,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完善。”杨临萍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规定,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判决的赔偿资金上交国库,统一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再由行政机关编制预算草案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统筹安排使用。从司法实践看,专款专用更有利于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规范、细化、精准化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管,保障资金有效利用、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于2018年开始在全国推广,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各地办理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24万件,已办结1.44万件,涉及资金123亿元。”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回应邹宁提问时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以生态环境损害及时修复为导向,指导地方编制修复方案,尽快通过政府资金或者垫付资金实现修复;配合最高法、财政部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性质,建立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制度;配合财政部,指导各地继续探索资金管理模式,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配合提出完善相关财政的管理举措,提升资金使用质效。

  “有不少大案,比如青海木里矿区违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测算赔偿资金56.83亿,其中16.58亿元已通过磋商渠道确定,另有40.25亿元在走诉讼渠道。还有比较大的腾格里沙漠污染案,赔偿金额1.98亿,已审结正在执行。”黄润秋表示,这些案件的办理,让损害环境者付出了应有代价,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恢复,但在实践操作中,确实还存在赔偿资金“该用不敢用”“能用不愿意用”的问题。

  黄润秋分析指出,政府索赔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收支两条线,财政部有严格相关管理规定;财政管理严谨,要先做预算次年再拨付,有时候地方觉得使用起来不太方便,一些比较脆弱的生态系统要及时修复,得不到及时回馈,所以存在能用不敢用的问题。

  “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规定有两种情形:损害发生以后赔偿义务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赔偿资金不具有财政资金的性质;损害发生以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赔付义务的,要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赔偿,这类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具有财政资金性质。”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表示,代表反应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有的方面制度还不够细,各方面在执行过程中对两类资金的管理把握不准确;对资金管理的指导不够细。

  “生态赔偿资金性质属于生态环境领域非税收入之一。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近年来陆续取消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制度,新设立非税收入一般不再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目的是统筹财政资源。”朱忠明说,对生态环境领域,特别是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近几年中央财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每年安排财政资金超千亿元。

  “相比目前纳入财政管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022年是25.79亿,2023年前三季度是12.85亿),量级差别很大,我们要统筹好这些财政资源,优先支持受损害的地区加强修复。”朱忠明说。

  朱忠明表示,对于代表反映的问题,将对两类不同资金强化分类制度,特别是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针对对应不到判决案例、对应不到损害地方的问题,指导地方优先支持已被损害的区域进行修复;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先藕洁 见习记者 韩飏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