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10:26:51 来源: sp20241116
图为吴中区法院与吴中区检察院共同走访史老伯,面对面了解他的急难愁盼问题。
图为案件承办人向该案委托代理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共同寻找实质解纷之法。
导读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人民群众,一头连着行政机关,是衡量法治进步重要的“晴雨表”。如何在法理与情理之中探寻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路径?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办证难引发的行政纠纷。30年前,史老伯购买了一套单位集资住房,因离职等原因错过了统一办证时间。30年后,史老伯发现邻居们早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而“无证”的自己虽身住于此却常觉心如飘萍,拥有一本产权证成为暮年最大的心愿,于是他起诉了相关主管单位。虽然这起因历史遗留原因引发的行政诉讼困难重重,但法官以“如我在诉”的心态换位思考,穷尽司法举措帮助老人了却心愿,由小案发力,实现案结事了,推动政通人和。
卅载老房竟无证 古稀老伯遇难题
史老伯年轻时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兽医。1988年5月,他作为技术骨干被引进至原苏州吴县家畜改良站工作。几年后,吴县家畜改良站经批准集资建造职工住宅,史老伯与家人商量后决定购买一套住房。1993年,史老伯与单位签订协议书,购买其中二楼58.91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并陆续缴纳集资款40100元。由于集资房房产证需由组织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当时史老伯单位统一办证时间未定,因此他和同事们虽已入住却均未办理产权证书。
1998年,史老伯从吴县家畜改良站离职。没想到,这次工作变动让他错过了统一办证时间,而多年后的补证之路亦是崎岖坎坷。
2021年,史老伯在和邻居们闲聊中得知大家均在2002至2003年期间办理了产权证书,而年逾古稀的自己住着的一直是一套“无证房”,这让史老伯一时难以接受,便至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但被告知办证需要由他原来的单位一同提交申请,但吴县家畜改良站已被撤销,申请办证的资料难以齐全,史老伯的情况亦不符合单方申请登记的条件,故暂时无法办理。
“这套房子是30年前我合法购买的单位集资房,相应证件上也明确了产权归属是我原来的单位,合法性上完全没有问题。希望相关单位能配合提供相关办证资料,帮助我顺利办理房产证。”史老伯表示,他已退休多年,无法调查清楚原单位现在的主管部门和职能承继单位。无奈之下,他向吴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相关单位履行办证职责。
访查联谈为政通 上下求索护权益
相关单位辩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因买卖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史老伯和原单位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共同申请,申请材料亦应准备齐全,这是最基本的形式要求。但史老伯仅邮寄了一张《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申请书》,并未按照规定提交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双方申请书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应视为未依法提交申请,既不符合法定的登记办理要求,也不属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案件承办人孙洁仔细研究了案情,发现确如不动产登记部门所言,依据现行法规,登记部门无法为史老伯办证。“从法理上看,您的情况属于需要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现在您没有和原单位共同提出申请,也无法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的确不符合办证的法律规定,若进入诉讼流程,您的败诉风险较高,可能产生诉累和损失。”几经释法析理,史老伯最终同意撤回起诉。
“我老伴几年前因癌症去世,大儿子也在2021年遭遇车祸离世。现在我自己也年老体衰,最大的心愿就是一定要把房产证办下来。不然等我不在了,这个证更没办法办了,对于我的家庭、子孙后代是一笔不小的损失。”走访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史老伯的家庭特别困难,这道办证难题让本就重病缠身的他情绪更加低落。难道这位老人的心愿只能就此搁浅?
恻隐于史老伯的不易,又考虑到这套房屋是他合法购买,其诉求也合情合理,法官决心帮助老人完成心愿,真正了却一桩历史遗留问题。他们先后前往吴中区农业农村局、吴中区横泾街道办事处、横泾动物防疫站进行走访调查,根据调取的文件确定吴县家畜改良站于2015年撤销,其职能与人员并入横泾动物防疫站,该防疫站于2020年划归横泾街道管理,但所属资产并未一并划归转入,其主管部门仍是吴中区农业农村局。
然而,虽然厘清了隶属关系,但因时间久远、机构变迁、材料不全,史老伯的房产证办理仍阻力较大。在吴中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吴中区法院协调不动产登记、农业农村、国资、住建、税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并与吴中区检察院联合发出工作建议,确保房屋登记的相关流程顺利进行。在办理过程中,面对史老伯遇到的实际困难,法院积极联络化解、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努力搭建起当事人与各行政机关之间沟通的平台。历时数月,史老伯终于等来了这张盼望已久的产权证书。
实质解纷促人和 为民解忧暖人心
“这件事一直是我的一块心病,本来以为不会这么快就能拿到证的,今天我能圆梦,离不开法院和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真心。”拿到产权证书后,史老伯向吴中区法院送来“心系群众办实事,为民解忧暖人心”的锦旗和感谢信,感谢法院为他解决了急难愁盼问题,助他实现了30年来的夙愿。
锦旗的背后,凝聚着当事人对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肯定和褒奖,诠释了司法工作者勇于担当与一心为民的情怀。据悉,自2022年9月以来,吴中区法院被确定为苏州市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后,集中管辖姑苏区、吴江区、虎丘区、工业园区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持续擦亮“多元化解止纷争,春风送暖促和谐”行政审判工作品牌,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主线。
“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就是要贯彻‘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吴中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周宏说,“正如高水平的医生能对未发生或处于轻浅阶段的疾病进行干预和调节,使之消失于萌芽状态。行政争议的化解同样要从‘未病先防’和‘既病防变’两个方面来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一举解决史老伯30年未办理的房产证,其实并非偶然。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吴中区法院与4个集中管辖区域法院、司法局及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站,共同签署关于健全完善行政争议府院联动化解机制的备忘录,形成“一体四翼”协同联动机制。据了解,备忘录涵盖行政争议的预防、化解,立体化矛盾纠纷化解格局的整体构建,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统筹安排等方面,以机制保障“力量联合、问题联治、工作联动、信息联通”。
此外,吴中区法院充分发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检察和监督等制度功能,通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程序转换、司法救助等举措,法检司、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平等沟通协商,最大限度构筑“同心圆”,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3年全年,该院行政案件经协调撤诉162件、调解9件,协调撤诉率近40%。
依托拧成一股绳的纠纷化解合力,吴中区法院还处理了一批涉苏州吴中甪直古镇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小产权房整治纠纷、危房解困民生工程纠纷,有效避免了群体性矛盾风险。
“行政诉讼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施政。”吴中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国聪表示,“作为一手托两家的行政审判,府院联动可以有效消弭矛盾冲突,是一项让史老伯这样的老百姓安居乐业的‘暖心工程’。”
■案例解析
府院联动疏症结 共建法治同心圆
集资房是过去常见的一种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住房问题,以划拨土地建设、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的房屋。案涉集资房的其他购房人均在1998年前按照房改政策转为成本价购房,之后由单位与个人共同申请将房屋产权登记为个人所有。史老伯在购房30年后欲就该集资房办理房产证,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能否依法办理。
根据史老伯所提供的协议书、购房收据、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等材料,法院初步判断其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诉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具备办证的基本要件,但作为集资房,仍需满足相应条件及流程。
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政策解释,史老伯需要按照房改政策办理产权证,具体条件包括:(1)史老伯与资产承继部门共同作出申请;(2)住建部门须认定协议及收据;(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须出具处置意见;(4)买卖双方须至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并取得完税发票。仅凭其个人力量,要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实现难度极大。
法院通过调查,梳理了吴县家畜改良站自1993年至今的机构转隶过程以及人、财、物流转情况,进一步确认史老伯的原职工身份、集资房屋购买情况、同类房屋登记情况等,厘清矛盾症结点,此后依托区委办、区政府办组织和支持的联席会议,联合检察院出具工作建议书,为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法配合房屋登记流程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引。在吴中区法院的协调推进下,经过多部门的联合协作,史老伯多年的心愿得以实现。
通过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充分依靠党委领导、各方协同的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利用集体智慧和力量,切切实实为群众办实事,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专家观点
让行政审判成为社会和谐的“推动器”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陈 敦
行政审判从形式上看是处理官民矛盾,实质上则具有解决争议、保护权利和监督权力等三大目的。可以说,行政审判一手托着“民”,一手托着“官”,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大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当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着上诉率、申诉率高,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部分行政争议没有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实质性解决。在一些地方,法院司法监督力度有所弱化,对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力度不够,没有很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行政审判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加强换位思考,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合理关切,保护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本案中,史老伯面临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往往是其通过自身努力难以实现权利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阻碍了人民群众民事权利的实现,如不能合理化解,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其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其对社会和政府的信心。
吴中区法院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加大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力度,用心、用力、用情解决好史老伯的民生难题,为我们展示了新时期行政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面貌。这一经验做法值得点赞,值得推广。
■短 评
实质解纷绘就政通人和新画卷
“政通人和”出自宋代著名文学家范仲淹《岳阳楼记》中的“越明年,政通人和,百废俱兴”。其中的“通”是通达,顺利的意思;“和”意为和睦,和谐。意为政事通达、人心和顺,国家稳定、人民安乐。这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个人修为、国家治理、社会建构等各个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明确提出:“要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肩负着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使命,更需要全面系统把握“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的科学内涵。人民群众提起行政诉讼往往是希望纠纷受到重视,从而得以妥善解决。作为法院,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一裁(判)了之,而应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追本溯源、厘清症结,及时化解群众与政府之间的诉争,这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在价值追求。
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重在于解纷。人民法院通过对个案的审判,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及时定分止争为抓手,全面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努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陶萌璘 孙 洁 文/图)
(责编:温璐、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