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2:59:40 来源: sp20241110
实施一年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新规有明确要求,但记者在网络平台上发现——
大量附加购物链接的博主探店视频仍未标明“广告”
有律师表示,此举涉嫌违法,监管部门应督促整改
本报北京8月19日电(记者陈丹丹)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如今,该新规实施已一年多。记者今天在多家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实测发现,大量附加购物链接的“种草”视频仍未标明“广告”,而一些标明“广告”的视频也是在右下方以不起眼的浅灰色半透明小字标注。
“听说这条街新开了家‘超city’的咖啡店,必打卡”“真的忍不住,楼下这家天天都想吃的烧烤”……如今,打开短视频平台或社交平台,总能刷到各类博主的探店“种草”视频,涵盖餐饮、旅游等多个领域。
与一般广告不同,探店“种草”视频多由第一视角呈现,分享博主线下实地探访店铺产品、服务、环境后的体验与评价,因此被部分消费者认为相对客观真实,并将其作为消费参考之一。但记者采访发现,部分视频看似是探店,实则为推广,存在广告标识不清、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分析,《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那么附加购物链接的探店“种草”视频就应该按照要求标明“广告”,否则涉嫌违法。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指出,根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并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博主与商家签订合同并收费后,以消费者的名义探店,但不标明“广告”,实际上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法。
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以探店视频形式违规发布涉食品安全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在该案中,检察机关认为,“探店达人”在发布推广视频时附加购物链接,却未标注“广告”字样,这种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的行为,实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有关消费领域的专家指出,探店乱象暴露出一些网络平台对相关内容监管不到位,对违规博主后续处置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规范“达人探店”等行为,加强“广告”标识适用,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同时,还应督促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加强引导MCN机构和网红达人合法合规开展营销宣传活动,不断完善规则建设。 【编辑: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