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10:11:52 来源: sp20241116
中新社 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 梁晓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明确了对进境出境人员检疫查验的措施,规定海关可以要求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一般检疫查验措施,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等进一步的检疫查验措施。
修订后的这部法律共八章,包括总则、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海关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国境卫生检疫职责。
修订后的法律还明确,进境的外国人若拒绝接受相关检疫查验措施的,海关可以作出不准其进境的决定,同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另外,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
此外,对进境出境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法律明确由海关责令整改,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检疫涉及的个人信息等,该法规定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法律还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对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指出,此次修订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健全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机制,对于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国际交通贸易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施行,并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出部分修改。(完) 【编辑:胡寒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