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成果丰硕 开启法治化新阶段

发布时间:2024-11-05 17:30:39 来源: sp20241105

人民网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许维娜)作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领域首部法律法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迈入了法治化新阶段。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已经开展多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认为,《条例》的出台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标志着过去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项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条例》是拓展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内涵,将生态保护补偿实践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刘通表示,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丰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国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二是进一步丰富了区域协调发展思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促进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协同发展,实现生产高效、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方式。

三是进一步丰富了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思想。《条例》明确国家财政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国家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四是进一步丰富了改革创新思想。《条例》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产品和服务等多种创新方式。

五是进一步丰富了共享发展成果的思想。《条例》明确国家财政补偿和地区间补偿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要考虑生态环境要素市场的供需状况。

六是进一步丰富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思想。《条例》明确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记者了解到,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对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资金累计投入超过200亿元,在政策和资金的引导激励下,横向补偿机制建设取得长足进展,成效显著。

在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方面,《条例》提出了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多种方式,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机制,也包括发展生态产业,还包括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等。

《条例》将产生哪些深远影响?

刘通表示,具体而言,一是丰富生态保护补偿的理论基础。国外的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在生态效益外部性内部化的基础上,坚持资本立场,通过生态环境产权的市场交易实现保护目标。中国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在区域协调发展基础上,坚持人民立场,通过帮助对限制或者禁止开发的生态地区保护者的支持解决生态和生计的两难问题,实现富和美相统一。

二是拓展生态共治的政策基石。生态保护补偿是生态共治的政策,通过签订协议、合作规划等形式,推进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的利益均衡,推进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相互协作,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

三是拓宽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路径。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用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种方式,有效拓宽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路径。

四是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生态文明建设要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五是构建保护生态环境的动力机制。《条例》明确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为生态保护者提供了制度保障,使保护生态环境的地区和单位不吃亏、能受益。

六是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绩效评价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施成效是高质量发展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起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联动机制,与时俱进完善监测评价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保持补偿机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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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连香、高雷)